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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俊 | 免予不予政务处分的另类解析

郑俊 纪法思享
2024-09-10

编者按

为更好地学习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政务处分法》,“纪法思享”特邀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务指引与关联规定》作者郑俊为大家带来系列解读,敬请关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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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予不予政务处分的另类解析

作者:浙江省柯城区纪委审理室 郑俊




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,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,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。

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减轻、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。

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是为了贯彻“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,宽严相济”原则,是实践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重要内容,融合了纪法的刚性和“四种形态”的柔性,不但做到纪法约束有硬度,同时兼顾了组织关怀有温度。笔者试着对免予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条件等进行阐述,以便大家能更好地把握免予不予政务处分。


01

免予不予政务处分适用条件



免予不予政务处分适用分为两种情形:

第一种情形是,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减轻政务处分,也可以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。

第二种情形是,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免予不予政务处分,该种免予不予政务处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:

1.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违法的公职人员,这是适用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前提条件。如果公职人员没有违法,则不存在对该公职人员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问题。

2.适用的公职人员违法情节轻微,如果公职人员违法情节和性质严重,不能对其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。

3.适用的违法公职人员必须具有从轻、减轻的情节,即具有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从轻、减轻情节。可对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。( 参见笔者所著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务指引与关联规定》)


02

情节轻微的认定



根据《政务处分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,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要以情节轻微为前提,实务中有观点认为,情节轻微就是达不到给予政务警告的情形。笔者认为,情节轻微包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档次的情形,理由如下:

1.减轻处分的适用规则。减轻处分,是指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在《政务处分法》第三章中规定的相应处分幅度以外,减轻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。减轻处分不能给予相应的处分幅度的最轻处分,只能在最轻处分以下给予处分,否则就会与从轻处分混淆。如某公职人员实施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的行为,并且具备严重情节,按照《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五条“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”之规定,该公职人员存在减轻处分情节,应该给予该公职人员政务记大过处分,而不能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。

辨析:从轻处分,是指在《政务处分法》第三章中规定的相应处分幅度内,对违法的公职人员选用较轻的处分或者最轻的处分的手段。还是以上述案例举例,如该公职人员存在从轻处分情节,应该给予该公职人员政务降级处分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,选择适用较轻或者最轻的处分时,不是一律选择适用最轻的处分。如某公职人员不按照规定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,如该公职人员存在从轻处分情节,可以给予政务警告处分,也可以给予政务记过处分

2.情节轻微包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情形。如上所述,减轻处分,是指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,减轻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。政务处分种类中,政务警告已经是最低的处分种类,不存在比政务警告更轻的处分档次,因此某公职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政务警告处分,同时又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,可对其免予或不予政务处分。如某公职人员实施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的行为,情节较重的,按照《政务处分法》第三十五条“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”之规定,该公职人员同时具备减轻处分情节的,可对其免予或不予政务处分。


03

困扰大家的诫勉影响期问题



根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,可对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。

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受到诫勉、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公务员,不得晋升职级。

《公务员职务、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公务员受到诫勉、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、处分等,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,不晋升领导职务、职级与级别。

2015年6月28日,中央组织部发布的《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、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》(中组发〔2015〕12号)第十九条规定,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,取消当年年度考核、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,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。

根据该规定,诫勉的影响期和政务警告的影响期同为六个月,对晋升领导职务、职级具有相同的影响后果。除此之外,诫勉对被调查人的影响还包括:①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;②取消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

诫勉取消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不但包括当年,而且包括本任期,任期有的是五年,有的是三年,而按照《公务员考核规定(试行)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受警告处分公务员的当年,参加年度考核,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,两相比较,诫勉的影响比政务警告的影响更为严重。这个问题,在党纪处分中就引起实务界的注意,但是党内警告一年的影响期比诫勉六个月的影响期长,因此该问题在党纪处分中的紧张关系得以缓解。政务处分中,在影响期相同,诫勉的影响比政务警告的影响更为严重情况下,我们发现有的领导干部宁愿受政务警告也不愿意受诫勉,该种情形需要引起实务界的注意。

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其他不明问题,可以参考董芳老师在2020年7月22日《中国纪检监察报》第八版发表的《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需注意哪些问题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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